申 请 人:见附表名单
被申请人:国家信访局,法定代表人:舒晓琴,职务:局长,地址:西皇城根9号
申 请 事 项
一、请求依法确认《国务院信访条例》第35条等规定和部分信访文件具保护地方政府违法举措、无视受侵害民众利益之实,应予修正;
二、请求依法确认国家信访局不依法履行《国务院信访条例》和联手地方政府打压维权者的行为违法。
事 实 和 理 由
我们是上海各区权利受到不法侵害的维权者,我们因在上海投诉无门甚至屡遭迫害的情况下,凭着对党和政府的信任,依法行使宪法和《国务院信访条例》(下简称:条例)赋予的上访控告权,到国家信访局等信访部门控告地方政府和其它权利部门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等违法、渎职行为,本以为会云开日出,得到公平公正的结果,但事实情况却让我们伤悲之极。
上海权利部门非但拒不修正错误、查处违法者,反而为掩盖腐败丑行,不惜动用专政工具,行使了暴殴、拘押和关黑监狱软禁等一系列刀俎上访平民的严重违背宪法、侵犯人权之恶性事件。
而理应作为国家依法、执法典范的最高信访部门——国家信访局,竟也不依法保护申请人的合法上访权,还公然罔顾、违背法律规定,职能错置、助纣为虐,对地方政府镇压上访民众起到上樑不正下樑歪的”榜样”作用,使申请人诉求未解还遭致更大的迫害和摧残,
一、《国务院信访条例》第35条等规定和部分信访文件具保护地方政府违法举措、无视受侵害民众利益之实,应予修正。
首先须指出的是,一个国家若法治畅行,就无信访存在的必要。信访是人治的产物,是对法律的嘲讽,是老百姓对国家法律形同空文、权治至上而无奈选择的救济途径。且即便进入诉讼程序,一旦向最高法院提起再审申请,政法系统也会将诉讼者列入信访层面加以布控。而将此种局面的产生归结于民众思维定式而非官权乱政、乱法,显然是颠倒黑白和错打板子的。当前一味强调以法治国,信访办不再受理理应由法院审理的案件,是胡子眉毛私剃之举。试问:法律低于官律下,司法途径能正常化吗?再试问:正常法治状态下,所有事项都理应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信访机构又有存在的必要吗?设偌大的机构只为给维权者起告知牌作用吗?故其实,官方很清楚,就目前情势下,信访仍是我国维权、申诉的主要途径之一。
值得重视的是,目前的信访条例规定,内中条款很多与情理、法治和程序不符、相悖,极易造成信访者被地方政府恶意、违法出具或不出具信访答复的情况。
按法律程序,如果诉讼人对地方高院的裁定不服或地方三级法院违法不受理,可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起诉,这就给了诉讼者更高层级申诉的渠道,尽量避免、缩减了地方法院受地方利益所控而滥用司法权的空间。
按理,信访程序也理该依此层级、程序参照办理。但令人瞠目的是,信访条例的规定却或自相矛盾、或截断了民众向更高层级申诉的渠道,将中央政府自我架空。
如第35条规定“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一般来讲,复核意见书基本都是由省、直辖市政府出具,按此规定,信访人对地方政府的复核结论不服,无法再向更高的权利机关——国家信访局提起复核,这无疑就给了为保护地方利益、掩盖地方丑恶而出具恶意、违法复核意见书的地方政府可乘之机。于是,上海市政府就出具了大量的或文不对题、或恶意曲解、或公然保护侵权者等恶意违法的复核意见书。于是民众就再也投诉无门了,这样的规定,合情、合理、合法吗? 且与第16条规定相矛盾。
查条例第16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法无禁止的,就是法律允许的!
依此规定说明:1、信访人对地方政府的答复意见不服的,可按程序向更高的中央政府层级控告、上访;2、当地办理机关若不受理或受理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信访人可向中央层级控告;3、信访人若信不过当地政府可以越级上访。
而第35条办理规定,明显违背基本常识和法理程序(信访程序也该讲法理),更成为地方政府违法行为的保护伞,成为将民众推向万劫不复之地的恶魔之剑!
更荒唐的是,国家信访局接待员对“越级上访”的解释:有省市地方政府信访书面答复或者复核意见书的,就是最后的答复,我们不受理;没拿到省市级信访书面答复或复核意见书的,就属于越级上访,我们也不受理。
试问:若此解释合理,那国家信访局存在的意义和价值又在哪里呢?纳税人花大钱难道是养着这帮闲人玩耍的吗?
我们这些维权者,上访控告少则几年,多则20多年,基本没人拿到过地方政府的书面答复,连受理或不受理通知都没拿到过,地方政府拒不出具书面(口头都没有)答复或者出具违法答复,难道国家信访局要逼我们拿着枪炮去讨书面答复、去要求合法合理答复吗?
何况,无论宪法还是条例,都未限定公民不得越级上访;更何况,我们都是由街道(镇)、区再到市逐级控告后,在规定期限内得不到是否受理、信访答复或者得到违法答复后,再到中央政府控告地方违反条例或其它法律规定,我们怎么就成越级上访了?
此实际执行的所谓“越级上访”规定,是对法规的故意曲解,是违背条例的恶意推诿,是失职和渎职行为,更是鼓励地方政府无所顾忌敷衍民众、亵渎法律的上方保剑!
该条例虽对信访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规定要惩治并承担法律责任,但实际上我们从未见到哪个行使违法、错误举措的机关和工作人员被惩治过,更甭谈承担法律责任了,反过来是控告者被不断地以各种编撰的罪名受惩罚、整治。第六章规定完全就是空谈!
我们强烈请求:对该条例作出审查和修正。
二、国家信访局不依法履行《国务院信访条例》和联手地方政府打压维权者的行为违法;
改革开放以来,虽然中央三令五申要抓作风、要依法、要反腐败、要……,但作为全国最高申冤救济途径的国家信访局,却带头行使了一系列违背规定、侵犯公民控告权的举措。
1、违反《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一章的规定,不履行保护我们的合法上访权。
近年来,国家信访局出台了一系列解决上访问题的文件、政策,然至今在当地申告无门、无奈进京的全国各地上访者,仍继续受到地方政府违法措施的打压,并明目张胆地在国办接待室和各部委拖打、押回上海关黑监狱整治、拘留甚至劳教、判刑。此类经历申请人和凡来首都上访的民众都有切肤的体会,国家信访局对此类违法事件是全然知晓的,却听之任之,视而不见、充耳不闻,如此昏聩,简直成了吸纳税人血的寄生虫。无论如何,都该承担失察、渎职的责任了吧?!
遗憾的是,国家信访局一方面指出地方政府和各部委某些接待室恶待上访群众的行为违法,另一方面却根本不采取有效措施来制止地方政府、甚至无任何执法权的侵权方截访、殴打、关押上访人、不依法处理、督办问题的解决。更有甚之,感到棘手时竟与地方政府沆瀣一气压制上访人。而为求个人私利联手地方政府的现象也比比皆是,却鲜有惩处。
(1)如上述,将所有的信访人全部推拒到地方,称之为越级上访而不理,国家信访局接待室内,基本成了一座空城。
(2)为求个人私利,将来访民众销号早就是光天化日下的司空见惯。但其中除国家信访局副局长因帮助地方销号求得巨额财产得到法律惩罚,大量更多的并未被揭出和惩处。而被销号的来访者,当然也根本得不到弥补和救济。
(3)按条例第四章受理和第五章办理和督办规定,受理或不受理需在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答复最长不得超过90日(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无论地方政府还是国家信访局,都从未遵此规定办理过。按正常程序,地方政府不依法受理或违法出具书面答复,我们当然可以、也只能要求国家信访局受理、复查了。但实际是国家信访局根本不理睬。
(4)条例第3条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但实际是信访人在不断地受到地方各级政府的打击和报复,我们都因维权被殴打、关押,但国家信访局对我们的控告置之不理,我们的合法控告权非但未得丝毫保护,还反过来被国家信访局和地方联手施恶。
(5)条例30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可国家信访局却认同地方政府“谁家的孩子谁家抱”之荒谬逻辑,将信访人推到侵害其的单位或个人,这无疑是将被侵害者送回到虎口,是严重违反信访条例和举报条例规定的。
何况,我们状告的已是也不断包庇罪恶、违法的上海市政府,按举报和信访等条例规定,就应直接归口国家信访局处理、负责了,上海市政府都理应回避。更甭提最早控告的区政府和违法侵害我们的责任人了。
(6)条例第28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但国家信访局就带头悖逆此规,无论何事都以浆糊、敷衍手法应付,什么查清事实,什么分清责任,统统的置若罔闻、一推了之。
(7)条例第18条“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我们个访受到粗暴打压,进接待室难如上青天。无奈集体上访(也为避免人身伤害)、联名控告上海地方政府不作为、渎职和违法,却也不被允许。竟将到国家信访局的正常集体访,定性为“非访”。
而所谓的“非访”定性,也完全是由官方凭个人意志、拍屁股决定的,非法律所定。
更令人丧气、悲怆的是,每次节点或者集访时,国办接待室门口有北京和地方政府警察、截访者如临大敌般的严守、抓捕,如此严峻、恶劣的局面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依法治国、认真解决民生问题的今天,依然没有任何改变还更过之。此种“挂羊头卖狗肉”甚至“做婊子立牌坊”的行为,当令每个相信党和政府的百姓痛彻心肺。
诚然,国家信访局和中央各部委信访办可能也有自己的难言之隐,我们仍一厢情愿地认为多数接待员应是德、才兼备的。也许体制弊端等诸多错综复杂的原因使他们难以解决如潮般涌来的冤民之屈,长期工作中的司空见惯更使他们麻木或无奈。但不管出于何种理由,作为国家最高救济途径、最后一道守法执法屏障、理应具备民众之最大期望值的最高权利部门接待室——国家信访局,都无法、也不能推却其违法、失职的责任。
综上所述,上海和全国各地方政府之所以能如此肆无忌惮、变本加厉地公然制造冤假错案、迫害、镇压合法上访民众,根本原因就在作为最高权利机关之一的国家信访局也不顾百姓死活、不依法办事并纵容、包庇甚至狼狈为奸。如此局势当令广大相信政府、相信党的民众备感绝望。
为此,特按《行政复议法》第三条和第九条之规定向贵办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贵办能正视国家信访局内部存在的严重问题,依法审查和确认上述二项复议申请。
此致
国务院法制办
申请人:(见所附名单)
姓 名 身 份 证 号住 址(请标明上海×市×区)电 话
马亚莲3101021963黄浦区凝和路147弄1号102室 13761265924
奚国珍3101041954浦东新区博兴路462弄68号401室15821515292
章美静3102241952虹口区唐山路685弄9号18917030481
孙元林3101091957虹口区唐山路685弄9号13901685717
张林峰3101051954长宁区古北支路52弄42号13816572489
施文芳3101021961徐汇区宛平南路陆家埝151号13764285771
蔡 盛3101071968普陀区光复西路复兴村183号13311811548
刘小玉3604281975普陀区大渡河路779号13917985643
朱龙萍3102261966奉贤区南桥镇北新村321号18721718739
陆苗龙3101021956黄浦区紫霞路67号13166159232
陈宗来3101091959虹口区东余杭路221弄74号13124872465
赵 键3101091961静安区光复路221弄3号13761203473
张 平3101031963黄浦区复兴中路346弄29号18964374825
徐 鸣3101021965浦东新区白莲泾178弄5号13061652087
崔福芳3101029157浦东新区上南路75弄5支弄15号13564097383
刘淑珍3101021931浦东新区上南路75弄5支弄15号13564097383
范桂娟3101021962黄浦区湖北路179号13472819335
冯勤良3101029158黄浦区湖北路179号15921045893
顾学群3102241952浦东新区曹路镇众三村婆鞋港19号13611904856
陈雅琴3101071953长宁区长宁支路249弄61号13651681825
王文正3101041963徐汇区华泾路1000弄46号202室13062715158
杜青艳2323021974杨浦区长白二村34号4室13003276668
孙新珍3102241958浦东三林镇板泉路1201弄1号401室02158422106
聂莲英3101021958普陀区中山北路2590号604室13621658893
王承起3101041960闵行区莘西南路155弄35号202室13817881559
王承伟3101041956闵行区莘乐路897弄42号102室13167183588
陈真理3101011961浦东新区金业路208号601室13917361784
许国治3101061961普陀区吉镇路450弄34号102室13381758020
韩忠明3101021957黄浦区高雄路61号13671718261
童莉雅3102211960浦东新区三林镇新春村楼下娇241号13472776717
徐金芳3426221972徐汇区华泾路1000弄46号202室13795219512
沈莲满3101021963徐汇区老沪闵路439弄3号603室13918664439
吕龙珍3101071964普陀区长寿路421弄226号18201964432
沈定高3101021962浦东新区浦三路821弄41号501室13585815583
王雅芬3101021960黄浦区东村1号13661983195
张 瑜3101021979黄浦区糖坊北弄80号后门13512174005
赵加林3101031961黄浦区半淞园路292弄23号13701735686
项文寅3101101962杨浦区长白二村34号4室17099239272
李 平3101111963杨浦区长白二村139号8室13002196838
王国财3101101959杨浦区长白二村139号8室13002196838
陈燕燕3101011961黄浦区宁海西路15号13472883876
费爱众3102219544黄浦区新昌路389弄9号后门13671937669
颜燕华3102251968浦东新区沪南公路3468弄90号901室18217621250
朱金安3102241945浦东新区曹路镇海松路421弄26号101室13818475430
艾锡忠3102241952浦东新区灵山路1799弄5号101室13501733979
周国祥3101021948杨浦区延吉东路137弄26号205室13681731206
梁秀英3101021951浦东新区浦晓路59弄15号102室18916501289
程国光3101101954杨浦区国和路650号13818717431
张 茵3102241965浦东新区南行俱进路285弄82号602室15026546831
陶建元3102241966浦东新区南路汤头路1316弄11号101室13003280791
陈 凤3102251968浦东新区北蔡御桥路1351号 13482845221
李兰贞3101091953虹口区吴淞路332弄98号18801671182
翟美娣3102221962嘉定区江桥封浜镇吴扬路100弄51号402室13167098616
马春英3210281968虹口区车站北路715弄46号101室13701650637
强综秀3101041946徐汇区田林路65弄13661728235
徐佩玲3101031958徐汇区永福路147弄34号401室18121439381
李彩娣3101061964静安区铜仁路283弄1号401室13370204539
王 鸿3101021959黄浦区方浜中路10弄4号13918291772
刘桂芳3101051954长宁区曹家堰路12弄4号1室13795413450
周静智3102221963普陀区大渡河路779号13641929415
童佩莉3101021959黄浦区中华路1608号13818221416
徐 玮3101101966普陀区新村路1901弄35号401室13022146679
周 坤3101081963黄浦区宁安路59弄15号15000042737
陈建芳3102251970浦东新区周浦镇公园新村21幢46号15026516445
杨 立3101011957黄浦区江阴路88弄10号18017722167
张照发3101011960黄浦区泗泾路36号32室13681837141
杜 洁3101051958静安区延平路123弄6号405室13701752913
孙 凤3101061960普陀区延长西路677弄1号301室15900579787
沈剑峰3101011966黄浦区广东路240号305室13681835817
李粮钢3101071960殷行路470弄34号101室13002133968
朱益芳3101121952闵行区景谷路176弄56号101室18930416186
奚美华3101121957闵行区华宁路265弄15号301室02124208697
施芳娟3101121953闵行区东川路2626弄41号301室02164629778
夏萍芳3101121947闵行区东川路2626弄1号202室02164627855
王银元3101121938闵行区华宁路191弄209号101室02154753185
洪仙华3102211963闵行区吴泾镇永德路328弄13号20218917325641
洪兰英3209251971闵行区浦江镇江玮路298弄84号30113818756835
李惠芳3101051962杨浦区殷行路470弄39号104室13585973365
陈启勇3101101958杨浦区殷行路470弄39号104室13585973365
王爱平3101101954杨浦区长白一村116号1室18702132048
赵静珍3101071956普陀区祁连山南路2727弄20号2402室15801878980
蔡龙其3102241942浦东新区曹路镇共新村蔡家宅28号15021771229
胡伯森3102241948闵行区金桥镇陆行村西镇队陶家宅61号18916193160
【注:身份证号涉及隐私,故上网抹去后几位数】 合计83人
2016年3月8日
被申请人:国家信访局,法定代表人:舒晓琴,职务:局长,地址:西皇城根9号
申 请 事 项
一、请求依法确认《国务院信访条例》第35条等规定和部分信访文件具保护地方政府违法举措、无视受侵害民众利益之实,应予修正;
二、请求依法确认国家信访局不依法履行《国务院信访条例》和联手地方政府打压维权者的行为违法。
事 实 和 理 由
我们是上海各区权利受到不法侵害的维权者,我们因在上海投诉无门甚至屡遭迫害的情况下,凭着对党和政府的信任,依法行使宪法和《国务院信访条例》(下简称:条例)赋予的上访控告权,到国家信访局等信访部门控告地方政府和其它权利部门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等违法、渎职行为,本以为会云开日出,得到公平公正的结果,但事实情况却让我们伤悲之极。
上海权利部门非但拒不修正错误、查处违法者,反而为掩盖腐败丑行,不惜动用专政工具,行使了暴殴、拘押和关黑监狱软禁等一系列刀俎上访平民的严重违背宪法、侵犯人权之恶性事件。
而理应作为国家依法、执法典范的最高信访部门——国家信访局,竟也不依法保护申请人的合法上访权,还公然罔顾、违背法律规定,职能错置、助纣为虐,对地方政府镇压上访民众起到上樑不正下樑歪的”榜样”作用,使申请人诉求未解还遭致更大的迫害和摧残,
一、《国务院信访条例》第35条等规定和部分信访文件具保护地方政府违法举措、无视受侵害民众利益之实,应予修正。
首先须指出的是,一个国家若法治畅行,就无信访存在的必要。信访是人治的产物,是对法律的嘲讽,是老百姓对国家法律形同空文、权治至上而无奈选择的救济途径。且即便进入诉讼程序,一旦向最高法院提起再审申请,政法系统也会将诉讼者列入信访层面加以布控。而将此种局面的产生归结于民众思维定式而非官权乱政、乱法,显然是颠倒黑白和错打板子的。当前一味强调以法治国,信访办不再受理理应由法院审理的案件,是胡子眉毛私剃之举。试问:法律低于官律下,司法途径能正常化吗?再试问:正常法治状态下,所有事项都理应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信访机构又有存在的必要吗?设偌大的机构只为给维权者起告知牌作用吗?故其实,官方很清楚,就目前情势下,信访仍是我国维权、申诉的主要途径之一。
值得重视的是,目前的信访条例规定,内中条款很多与情理、法治和程序不符、相悖,极易造成信访者被地方政府恶意、违法出具或不出具信访答复的情况。
按法律程序,如果诉讼人对地方高院的裁定不服或地方三级法院违法不受理,可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起诉,这就给了诉讼者更高层级申诉的渠道,尽量避免、缩减了地方法院受地方利益所控而滥用司法权的空间。
按理,信访程序也理该依此层级、程序参照办理。但令人瞠目的是,信访条例的规定却或自相矛盾、或截断了民众向更高层级申诉的渠道,将中央政府自我架空。
如第35条规定“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一般来讲,复核意见书基本都是由省、直辖市政府出具,按此规定,信访人对地方政府的复核结论不服,无法再向更高的权利机关——国家信访局提起复核,这无疑就给了为保护地方利益、掩盖地方丑恶而出具恶意、违法复核意见书的地方政府可乘之机。于是,上海市政府就出具了大量的或文不对题、或恶意曲解、或公然保护侵权者等恶意违法的复核意见书。于是民众就再也投诉无门了,这样的规定,合情、合理、合法吗? 且与第16条规定相矛盾。
查条例第16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法无禁止的,就是法律允许的!
依此规定说明:1、信访人对地方政府的答复意见不服的,可按程序向更高的中央政府层级控告、上访;2、当地办理机关若不受理或受理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信访人可向中央层级控告;3、信访人若信不过当地政府可以越级上访。
而第35条办理规定,明显违背基本常识和法理程序(信访程序也该讲法理),更成为地方政府违法行为的保护伞,成为将民众推向万劫不复之地的恶魔之剑!
更荒唐的是,国家信访局接待员对“越级上访”的解释:有省市地方政府信访书面答复或者复核意见书的,就是最后的答复,我们不受理;没拿到省市级信访书面答复或复核意见书的,就属于越级上访,我们也不受理。
试问:若此解释合理,那国家信访局存在的意义和价值又在哪里呢?纳税人花大钱难道是养着这帮闲人玩耍的吗?
我们这些维权者,上访控告少则几年,多则20多年,基本没人拿到过地方政府的书面答复,连受理或不受理通知都没拿到过,地方政府拒不出具书面(口头都没有)答复或者出具违法答复,难道国家信访局要逼我们拿着枪炮去讨书面答复、去要求合法合理答复吗?
何况,无论宪法还是条例,都未限定公民不得越级上访;更何况,我们都是由街道(镇)、区再到市逐级控告后,在规定期限内得不到是否受理、信访答复或者得到违法答复后,再到中央政府控告地方违反条例或其它法律规定,我们怎么就成越级上访了?
此实际执行的所谓“越级上访”规定,是对法规的故意曲解,是违背条例的恶意推诿,是失职和渎职行为,更是鼓励地方政府无所顾忌敷衍民众、亵渎法律的上方保剑!
该条例虽对信访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规定要惩治并承担法律责任,但实际上我们从未见到哪个行使违法、错误举措的机关和工作人员被惩治过,更甭谈承担法律责任了,反过来是控告者被不断地以各种编撰的罪名受惩罚、整治。第六章规定完全就是空谈!
我们强烈请求:对该条例作出审查和修正。
二、国家信访局不依法履行《国务院信访条例》和联手地方政府打压维权者的行为违法;
改革开放以来,虽然中央三令五申要抓作风、要依法、要反腐败、要……,但作为全国最高申冤救济途径的国家信访局,却带头行使了一系列违背规定、侵犯公民控告权的举措。
1、违反《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一章的规定,不履行保护我们的合法上访权。
近年来,国家信访局出台了一系列解决上访问题的文件、政策,然至今在当地申告无门、无奈进京的全国各地上访者,仍继续受到地方政府违法措施的打压,并明目张胆地在国办接待室和各部委拖打、押回上海关黑监狱整治、拘留甚至劳教、判刑。此类经历申请人和凡来首都上访的民众都有切肤的体会,国家信访局对此类违法事件是全然知晓的,却听之任之,视而不见、充耳不闻,如此昏聩,简直成了吸纳税人血的寄生虫。无论如何,都该承担失察、渎职的责任了吧?!
遗憾的是,国家信访局一方面指出地方政府和各部委某些接待室恶待上访群众的行为违法,另一方面却根本不采取有效措施来制止地方政府、甚至无任何执法权的侵权方截访、殴打、关押上访人、不依法处理、督办问题的解决。更有甚之,感到棘手时竟与地方政府沆瀣一气压制上访人。而为求个人私利联手地方政府的现象也比比皆是,却鲜有惩处。
(1)如上述,将所有的信访人全部推拒到地方,称之为越级上访而不理,国家信访局接待室内,基本成了一座空城。
(2)为求个人私利,将来访民众销号早就是光天化日下的司空见惯。但其中除国家信访局副局长因帮助地方销号求得巨额财产得到法律惩罚,大量更多的并未被揭出和惩处。而被销号的来访者,当然也根本得不到弥补和救济。
(3)按条例第四章受理和第五章办理和督办规定,受理或不受理需在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答复最长不得超过90日(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无论地方政府还是国家信访局,都从未遵此规定办理过。按正常程序,地方政府不依法受理或违法出具书面答复,我们当然可以、也只能要求国家信访局受理、复查了。但实际是国家信访局根本不理睬。
(4)条例第3条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但实际是信访人在不断地受到地方各级政府的打击和报复,我们都因维权被殴打、关押,但国家信访局对我们的控告置之不理,我们的合法控告权非但未得丝毫保护,还反过来被国家信访局和地方联手施恶。
(5)条例30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可国家信访局却认同地方政府“谁家的孩子谁家抱”之荒谬逻辑,将信访人推到侵害其的单位或个人,这无疑是将被侵害者送回到虎口,是严重违反信访条例和举报条例规定的。
何况,我们状告的已是也不断包庇罪恶、违法的上海市政府,按举报和信访等条例规定,就应直接归口国家信访局处理、负责了,上海市政府都理应回避。更甭提最早控告的区政府和违法侵害我们的责任人了。
(6)条例第28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但国家信访局就带头悖逆此规,无论何事都以浆糊、敷衍手法应付,什么查清事实,什么分清责任,统统的置若罔闻、一推了之。
(7)条例第18条“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我们个访受到粗暴打压,进接待室难如上青天。无奈集体上访(也为避免人身伤害)、联名控告上海地方政府不作为、渎职和违法,却也不被允许。竟将到国家信访局的正常集体访,定性为“非访”。
而所谓的“非访”定性,也完全是由官方凭个人意志、拍屁股决定的,非法律所定。
更令人丧气、悲怆的是,每次节点或者集访时,国办接待室门口有北京和地方政府警察、截访者如临大敌般的严守、抓捕,如此严峻、恶劣的局面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依法治国、认真解决民生问题的今天,依然没有任何改变还更过之。此种“挂羊头卖狗肉”甚至“做婊子立牌坊”的行为,当令每个相信党和政府的百姓痛彻心肺。
诚然,国家信访局和中央各部委信访办可能也有自己的难言之隐,我们仍一厢情愿地认为多数接待员应是德、才兼备的。也许体制弊端等诸多错综复杂的原因使他们难以解决如潮般涌来的冤民之屈,长期工作中的司空见惯更使他们麻木或无奈。但不管出于何种理由,作为国家最高救济途径、最后一道守法执法屏障、理应具备民众之最大期望值的最高权利部门接待室——国家信访局,都无法、也不能推却其违法、失职的责任。
综上所述,上海和全国各地方政府之所以能如此肆无忌惮、变本加厉地公然制造冤假错案、迫害、镇压合法上访民众,根本原因就在作为最高权利机关之一的国家信访局也不顾百姓死活、不依法办事并纵容、包庇甚至狼狈为奸。如此局势当令广大相信政府、相信党的民众备感绝望。
为此,特按《行政复议法》第三条和第九条之规定向贵办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贵办能正视国家信访局内部存在的严重问题,依法审查和确认上述二项复议申请。
此致
国务院法制办
申请人:(见所附名单)
姓 名 身 份 证 号住 址(请标明上海×市×区)电 话
马亚莲3101021963黄浦区凝和路147弄1号102室 13761265924
奚国珍3101041954浦东新区博兴路462弄68号401室15821515292
章美静3102241952虹口区唐山路685弄9号18917030481
孙元林3101091957虹口区唐山路685弄9号13901685717
张林峰3101051954长宁区古北支路52弄42号13816572489
施文芳3101021961徐汇区宛平南路陆家埝151号13764285771
蔡 盛3101071968普陀区光复西路复兴村183号13311811548
刘小玉3604281975普陀区大渡河路779号13917985643
朱龙萍3102261966奉贤区南桥镇北新村321号18721718739
陆苗龙3101021956黄浦区紫霞路67号13166159232
陈宗来3101091959虹口区东余杭路221弄74号13124872465
赵 键3101091961静安区光复路221弄3号13761203473
张 平3101031963黄浦区复兴中路346弄29号18964374825
徐 鸣3101021965浦东新区白莲泾178弄5号13061652087
崔福芳3101029157浦东新区上南路75弄5支弄15号13564097383
刘淑珍3101021931浦东新区上南路75弄5支弄15号13564097383
范桂娟3101021962黄浦区湖北路179号13472819335
冯勤良3101029158黄浦区湖北路179号15921045893
顾学群3102241952浦东新区曹路镇众三村婆鞋港19号13611904856
陈雅琴3101071953长宁区长宁支路249弄61号13651681825
王文正3101041963徐汇区华泾路1000弄46号202室13062715158
杜青艳2323021974杨浦区长白二村34号4室13003276668
孙新珍3102241958浦东三林镇板泉路1201弄1号401室02158422106
聂莲英3101021958普陀区中山北路2590号604室13621658893
王承起3101041960闵行区莘西南路155弄35号202室13817881559
王承伟3101041956闵行区莘乐路897弄42号102室13167183588
陈真理3101011961浦东新区金业路208号601室13917361784
许国治3101061961普陀区吉镇路450弄34号102室13381758020
韩忠明3101021957黄浦区高雄路61号13671718261
童莉雅3102211960浦东新区三林镇新春村楼下娇241号13472776717
徐金芳3426221972徐汇区华泾路1000弄46号202室13795219512
沈莲满3101021963徐汇区老沪闵路439弄3号603室13918664439
吕龙珍3101071964普陀区长寿路421弄226号18201964432
沈定高3101021962浦东新区浦三路821弄41号501室13585815583
王雅芬3101021960黄浦区东村1号13661983195
张 瑜3101021979黄浦区糖坊北弄80号后门13512174005
赵加林3101031961黄浦区半淞园路292弄23号13701735686
项文寅3101101962杨浦区长白二村34号4室17099239272
李 平3101111963杨浦区长白二村139号8室13002196838
王国财3101101959杨浦区长白二村139号8室13002196838
陈燕燕3101011961黄浦区宁海西路15号13472883876
费爱众3102219544黄浦区新昌路389弄9号后门13671937669
颜燕华3102251968浦东新区沪南公路3468弄90号901室18217621250
朱金安3102241945浦东新区曹路镇海松路421弄26号101室13818475430
艾锡忠3102241952浦东新区灵山路1799弄5号101室13501733979
周国祥3101021948杨浦区延吉东路137弄26号205室13681731206
梁秀英3101021951浦东新区浦晓路59弄15号102室18916501289
程国光3101101954杨浦区国和路650号13818717431
张 茵3102241965浦东新区南行俱进路285弄82号602室15026546831
陶建元3102241966浦东新区南路汤头路1316弄11号101室13003280791
陈 凤3102251968浦东新区北蔡御桥路1351号 13482845221
李兰贞3101091953虹口区吴淞路332弄98号18801671182
翟美娣3102221962嘉定区江桥封浜镇吴扬路100弄51号402室13167098616
马春英3210281968虹口区车站北路715弄46号101室13701650637
强综秀3101041946徐汇区田林路65弄13661728235
徐佩玲3101031958徐汇区永福路147弄34号401室18121439381
李彩娣3101061964静安区铜仁路283弄1号401室13370204539
王 鸿3101021959黄浦区方浜中路10弄4号13918291772
刘桂芳3101051954长宁区曹家堰路12弄4号1室13795413450
周静智3102221963普陀区大渡河路779号13641929415
童佩莉3101021959黄浦区中华路1608号13818221416
徐 玮3101101966普陀区新村路1901弄35号401室13022146679
周 坤3101081963黄浦区宁安路59弄15号15000042737
陈建芳3102251970浦东新区周浦镇公园新村21幢46号15026516445
杨 立3101011957黄浦区江阴路88弄10号18017722167
张照发3101011960黄浦区泗泾路36号32室13681837141
杜 洁3101051958静安区延平路123弄6号405室13701752913
孙 凤3101061960普陀区延长西路677弄1号301室15900579787
沈剑峰3101011966黄浦区广东路240号305室13681835817
李粮钢3101071960殷行路470弄34号101室13002133968
朱益芳3101121952闵行区景谷路176弄56号101室18930416186
奚美华3101121957闵行区华宁路265弄15号301室02124208697
施芳娟3101121953闵行区东川路2626弄41号301室02164629778
夏萍芳3101121947闵行区东川路2626弄1号202室02164627855
王银元3101121938闵行区华宁路191弄209号101室02154753185
洪仙华3102211963闵行区吴泾镇永德路328弄13号20218917325641
洪兰英3209251971闵行区浦江镇江玮路298弄84号30113818756835
李惠芳3101051962杨浦区殷行路470弄39号104室13585973365
陈启勇3101101958杨浦区殷行路470弄39号104室13585973365
王爱平3101101954杨浦区长白一村116号1室18702132048
赵静珍3101071956普陀区祁连山南路2727弄20号2402室15801878980
蔡龙其3102241942浦东新区曹路镇共新村蔡家宅28号15021771229
胡伯森3102241948闵行区金桥镇陆行村西镇队陶家宅61号18916193160
【注:身份证号涉及隐私,故上网抹去后几位数】 合计83人
2016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