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4月27日权利运动信息转载) 信函已于2016年2月19日用邮政特快的方式( EMS:1058829043111)向国家主席习近平、 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并邮送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 政协相关部门领导及部分全国人大代表。本文联署人的主张: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支持司法改革,保障公民诉权,敦促人大代表履行监督“一府两院” 的法定职责,追究行政、司法官员的违法违纪责任。三项基本请求:1、彻底清除“不接收诉状、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 等违法违纪情形,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保障冯正虎等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诉权。2、严格复查“起诉不予立案”的裁定,纠正错案, 贯彻落实法律及中共中央决定的立案登记制。3、监督行政案件的再审,纠正错案,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以司法公正制约并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用法律方式防范官员腐败,清除懒政庸政怠政。国家信访局相当重视上千名联署人给国家领导人的信函, 于3月1日作出回复并通知冯正虎。 你们提出的建议已转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参阅处理; 反映法院违反立案登记等问题,依法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向有关人民法院提出。上千名联署人不仅仅是呼吁者,而是上述主张与请求的践行者。 破恶习,立新政,保卫立案登记制,必须依靠广大人民群众。
捍卫法律,支持司改,保障诉权
中共中央全力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于2014年10月23日十八大四中全会已通过《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其中有一项重要的决定就是立案登记制改革: 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 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 保障当事人诉权。
习近平总书记直接关注法院立案。 如果中共中央十八四中全会决定中一条最简单的硬性指标都无法落实 ,还能实现全面依法治国吗?如果《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之规定都做不到,依法治官的目标就会落空, 贪官污吏就无法从制度上根除,懒政庸政怠政就无法制止。
一个地区有一件“既不立案又不裁定” 等司法不作为的违法违纪案例发生而得不到纠正, 这就标志着法律在这个地区没有生命力,司法是不公正的。 这么简单程序的法律规定,法院都可以不遵守, 这些法院还能坚守审判中的司法公正吗? 也表明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中央权威仍然未树立, 地方部门依然我行我素,政令不通,有法不依,违法不究。
公民诉权的丧失, 这就意味着公民的所有合法权益得不到国家法律保护。 没有诉权的人,不是公民,是奴隶。只有公民诉权得以保障, 敞开司法通道,法律就会有生命力, 非法的行政行为会受到公正司法的制裁,访民也会从“信访不信法” 转为用法律的方式解决问题,社会将趋于有序稳定和谐的发展。
一、司法改革不进则退
十八届四中全会后,中共中央关于立案登记制改革的决定、 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先后出台,都从制度上法律上保障了公民诉权。 立案登记制的改革方案来自于顶层设计,是一场自上而下的改革, 旧势力、旧观念都不会轻易让位于新制度,会以阳奉阴违、 改头换面、报复改革者等各种方式破坏新制度或拖延新制度的实施。
2015年5月1日后,越来越多的诉讼当事人获得诉权, 过去习以为常的“不接收诉状、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 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诉状内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 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 等行为现在已被法定为属违法违纪的行为, 应当受到法律制裁与公众的谴责。
但是,有的地方法院立案法官还敢顶风作案,有法不依,违法不究, 司法不公。立案登记制实施半年多来, 还有许多起诉人的诉状被拒收,接收了诉状也是既不立案又不裁定, 起诉不予立案的裁定绝大部分都是明显违法的。
至今没有听到关于违反立案登记制度的违法违纪法官及相关官员受过 处分的报道,看到的却是法官违法违纪不予追究的情况屡屡发生。《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四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形同虚设,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最大亮点已经黯然失色,“ 立案登记制”改头换面成“预审立案登记制”。
最近,冯正虎已对上海的217名起诉当事人进行调查统计( 截止12月30日), 他们在立案登记制实施后向上海法院提交了468件第一审的诉讼案 件,其中441件行政案件、21件民事案件、6件国家赔偿案件。 455件案例中,既不立案也不裁定的案件有127件、 裁定起诉不予立案的案件有211件,立案审理的案件有130件。 130件第一审行政案均已判决,129件判决被告政府胜诉, 1件判决被告政府败诉。
通过上述468个案例及其中已裁判的341件案件的裁判书分析, 反映上海司法不公正的三个问题:
1、127个既不立案又不裁定的案例, 表明法官违法侵犯当事人诉权,故意违法违纪,不把《行政诉讼法》 、最高法院的立案规定、中共中央的意见当一回事。
2、211个裁定“起诉不予立案”的案例, 表明法院以依程序合法的手段剥夺起诉当事人的诉权, 将来自原告诉讼压力转移给上级法院,直至最高人民法院。
3、130件行政诉讼案的判决中,原告仅有1件胜诉, 法院偏护被告政府方作出不公正的判决, 将来自被告政府方的压力转移给上级法院,直至最高人民法院。
起诉人不服地方法院的司法不作为、不公正, 将有468件案件逐级上诉或申诉,最后依法压到最高人民法院, 还会向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同时,也会依法向人大申诉, 压到上海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
468件案件仅是冯正虎统计调查的一部分, 是上海司法不公正的冰山一角。全国的情况又会怎样? 若不制止地方法院司法不作为、不公正的恶习, 将会有成千上万个不服法院审判的案件涌现, 最后毁坏的是法律的权威与尊严,依法治国成为一句空话。
二、上海法院违反立案登记制
上海是中国经济最发达的地区,相比其他内地省市执法较为文明, 但司法方面相差不大。上海市民的维权意识、法治要求比较强烈, 支持司法改革,督促上海人大及“一府两院” 落实中共中央全面推行依法治国的决定。为了维护公民诉权, 1060名上海市民联署并推动维护公民诉权运动:我要立案, 捍卫法律,还我诉权。历经数年, 上海市民集体向市人大请愿了133次(周), 其中数十名莘庄失地农民代表在法院请愿已达483次( 截止2015年5月),举世罕见。
上海市民对中国司法改革的推进功不可没, 他们是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推动者、受益者, 也当然是这项改革举措的捍卫者。冯正虎是上海市民的一员, 他始终在促进立案登记制的改革,并监督上海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底, 赶在中共十八大三中全会召开之前, 在全国的地方法院中率先宣布对司法不作为的恶习“动真格”, 出台了《上海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立案工作的意见》(立案42条) ,要求全市三级法院依法保障群众诉权。但是,事过半年多, 上海高院的立案42条规定得不到贯彻执行,所谓的亮点“ 首问负责制”“5日立案会商会制”黯然失色, 在基层法院遭到抗拒,法律如同废纸一张。
2014年7月冯正虎调查上海法院立案改革失败的实况与问题, 撰写了专题报告《依靠司法改革对“立案难”动真格—— 上海法院立案改革受阻的调查报告》, 并报送中央司法改革领导小组。报告的结论指出:从上海的解决“ 立案难”情况,可以预料将来人大通过《行政诉讼法》 修正案后的全国实施情况。公民没有诉权,法律制定的最多、 最完善也没有用处,依法治国没有立脚点, 司法改革没有来自人民群众的动力与保障,国家就没有和谐的希望。
2015年5月1日新的《行政诉讼法》及立案登记制实施后, 冯正虎花费了三个多月的时间调查:新的《行政诉讼法》 及最高院的立案规定是死是活?中央的政策意见是否能走出中南海? 冯正虎以自己的十件第一审行政案为例进行专题调查, 对上海四家基层法院(浦东新区法院、杨浦区法院、黄浦区法院、 静安区法院)、三家中级法院(上海第一中级法院、第二中级法院、 第三中级法院)、三家检察机关(上海市检察院一分院、二分院、 三分院)以及上海市高级法院进行实地调研, 并以起诉与投诉的方式写出十五篇系列报告,汇编一册《 上海法院违反立案登记制的报告》。
该报告反映出上海法院违反立案登记制及法律监督、 司法救济的五个问题:
1、立案法官不接收起诉人的诉状,有的法院“立案登记制” 改头换面成“预审立案登记制”。
2、“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 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决定等违法违纪情形”相当严重。
3、法院内部监督不作为,违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4、检察院的立案监督有法律规定但无实施规则, 外部监督形同虚设。
5、《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保障当事人的诉权, 但没有配套的实施规则,法官认为无从司法, 立案不作为的懒政怠政会任性下去, 致使既不立案又不裁定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最后全部推到最高人民法院 。
最近,国内媒体热捧上海市政府1年被诉242次无败诉的新闻, 这是上海三中院提供的数据, 对此上海三中院行政庭庭长张文忠解释道:“ 上海市政府的行政行为总体上是比较规范的。” 究竟是政府行政规范,还是法院偏护政府呢?网上质疑很大。 我们可以亲身的诉讼经历说明这个问题。
2015年上海三中院审理的242件诉市政府的行政案件中, 上海莘庄失地农民就有49件,占总数的五分之一。 冯正虎根据亲身旁听及七场庭审笔录的材料写出《 莘庄失地农民诉上海市政府的庭审纪实》一文,该报告指出:“ 从七场庭审记录及原告的举证判断,答案很清楚: 被告上海市政府的信息公开告知不合法,没有尽到相应的告知义务。 ”但是,一审的判决是相反的,被告胜诉, 这个袒护上海市政府的不公正判决是在公众的意料之中。 原告代理人在法庭上认为法院是上海市政府领导的,结果一言成真。
三、保障冯正虎等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诉权
冯正虎是上海市民、一个坚持护宪维权的中国公民, 自从2010年2月回国后专职从事维护公民诉权的工作, 撰写发表数百万字关于维护公民诉权问题理论文章、调查报告、 纪实报道,并推动“我要立案,捍卫法律,还我诉权” 的公民维护诉权运动,与民众一起争取诉权, 促进中央从制度上根本解决“立案难”问题。 我们的努力得到中央领导的关注与肯定,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决定切实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等突出问题, 在全国各级法院实施立案登记制。
当然,冯正虎带头维护公民诉权、 揭露上海法院司法不作为的行动肯定招致上海市个别领导的不满, 他们指派警察对冯正虎实施迫害,如抄家扣物、滥用传唤、 强制失踪、非法拘禁、非法监视居住、 制造刑事假案等各种非法措施。在周永康统治中国政法的时期, 冯正虎是被迫害的对象,其中一个迫害措施,就是剥夺诉权, 上海法院全面封杀冯正虎的诉讼案件。
中共十八大后,冯正虎得到解放, 对冯正虎迫害的这些违法措施已逐渐消失, 公安部也在规范警察的执法行为, 公安局国内保卫部门的警察公开表示不再干扰冯正虎的诉讼活动。 但是,上海法院领导对冯正虎人还是耿耿于怀,咽不下一口气, 非要徇私枉法报复一下,利用手中的权力继续剥夺冯正虎的诉权, 凡是冯正虎的诉讼案件一律不予受理, 既不立案也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
据一些立案法官及基层法院领导的告知或暗示, 剥夺冯正虎诉权的违法行为是来自于上海市高院领导的指示, 所以各基层、中级法院立案法官都不敢接受冯正虎诉状、 收了诉状也是既不立案又不裁定, 上海法院的内部监督及市级以下检察院的外部监督都失效。 现在上海不是法治,还是人治,领导说了算, 所以决定冯正虎的诉讼案件是否立案要由上海高院或市领导拍板。
自5月1日实施立案登记制后, 冯正虎已向上海法院提交18件第一审的行政案件、 5件经过国家赔偿义务机关申请程序向法院提交的行政赔偿案件、 1件行政再审案件,共计24件诉讼案件均是既不立案又不裁定, 上海法院的立案法官公然违法违纪,违反立案登记制。
例如,其中有一件诉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的案件,上海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最后部分明明白白告知:如你(单位) 不服本处罚决定书,也可以在三个月内(时间)向人民法院起诉。 但是,上海市杨浦区法院却拒收起诉人的起诉状。 法院不认同上海市政府机关的合法性, 把上海市政府机关的公文当作废纸一张,不受理起诉人的诉讼。
另一件诉上海市通信管理局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与信息化部《行政复议决定书》 的最后部分也明明白白告知:对本复议决定不服, 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但是,上海市黄浦区法院同样拒收起诉人的起诉状。 法院不认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机关的合法性, 把国务院所属政府机关的公文当作废纸一张,不受理起诉人的诉讼。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既不、 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 冯正虎选择10件既不立案又不裁定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依法逐级起诉 ,于2015年11月22日用邮政特快专递(EMS: 1082650457708)向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提交起诉状。
这十件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均符合《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诉讼条件,原告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 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而且,不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条规定的不予立案登记的诉讼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至今未依照《行政诉讼法》 及自己制定的立案规定立案审理或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是否也要听从强势的上海地方领导指示司法吗?
冯正虎被非法剥夺诉权不是新问题,是一个人治还是法治的老问题。 立案审理不依法律规定,而是领导的指示,法律仅是一个摆设, 那么立案登记制的改革只是换汤不换药,招牌翻新而已。 领导一句话,可以不让冯正虎立案,也可以随意不让其他人立案, 明天这位有权任性的领导下台或退休了, 不满意他的领导也可以不让他立案受理,或者直接抓捕他, 法律也不保护他的权益。人治社会以权代法,谁也没有安全感, 谁也得不到法律保护,彼此伤害。
依法治国,就是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任何个人或组织都不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 不可以有特权非法剥夺他人的公民权利,不可以滥用行政、 司法权力迫使另一部分公民成为奴隶而不受法律保护。
依法治国,就必须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既然法律上已规定“不接收 诉状、┈┈、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等行为是 违法违纪的行为,任何行政、司法官员就不可为, 若违法违纪同样应该受罚,王子庶民同罪同罚。
上海司法官员违反法律,侵犯冯正虎的诉权,不是一个普通个案, 而是反映法院是否遵守法律坚持立案登记制的典型案例。 冯正虎的诉权被侵害得不到纠正,其他公民也很难保障诉权; 违法违纪的法官不予处分,势必劣币驱逐良币, 其他法官都会听领导不守法;最后,立案登记制流于形式, 司法改革以失败告终。
四、全面监督司法官员,保卫立案登记制
我们的国家乱套了,法律不要,政府机关有法依据的公文不见, 只听顶头上司的指示,听领导的话,结帮营私,徇私枉法, 祸国殃民。所以, 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已察觉到中国的危机,力图扭转乾坤, 开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落实依法治国,先要从保障公民诉权做起。 习近平总书记直接关注法院立案问题, 在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上通 过《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 从治理国家的政治高度推行立案登记制,保证法律的实施。
事实上,旧的《行政诉讼法》第42条、《民事诉讼法》 第112条已有法定的立案受理期限: 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这些旧法的条款也足以保证当事人的诉权,只是长期以来, 法院是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立案法官漠视当事人诉权,行政、 司法官员干扰立案,致使“立案难”的问题越来越严重。
新旧行政诉讼法关于立案方面粗看感觉差不多,基本条款过去也有, 许多新增条款是从过去的司法解释并入新法, 但新法与旧法有两点根本的不同:1. 条款细化清晰,法官想混也不行,权力者没有干扰的空隙;2. 增加了立案方面违法违纪的具体事项及惩罚条款,违法必究。但是, 有法不依,最完善的法律条文也是死的,“立案难” 的问题依然如故,而且人民群众将会感受到司法不公正越来越严重。
解决“立案难”,彻底消除司法不作为的恶习,保证司法公正, 这是人民群众的强烈呼声。“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是司法改革是否走上正途或成功的判断标准。 没有这个司法为民的目标,司法改革就会偏离方向, 沦落为一场司法机关内部官员挤占法官检察官的员额、 向下级推却审判检察的责任、法院与行政部门间争权夺利的内耗, 仍是新瓶灌旧酒,使民众失去对中国司法公正的最后一点希望。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习近平说, 我曾经引用过英国哲学家培根的一段话,他说:“ 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 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 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这其中的道理是深刻的。如果司法这道防线缺乏公信力, 社会公正就会受到普遍质疑,社会和谐稳定就难以保障。
例如,冯正虎向法院起诉的十件行政案件, 即使胜诉也只不过判决了行政部门犯法十次,好比污染了水流, 纠错清污后水还是干净的,但是法官拒收冯正虎等公民的诉状、 或者既不立案又不裁定、或者作出”起诉不予立案“的错误裁定, 就是毁坏法律,污染了水源,颠覆立案登记制, 反对党中央全面推行依法治国的大政方针。
个别法院及司法官员有法不依,违法不究,其他各法院及司法官员都 会效仿,肆无忌惮地抵制新法、反叛最高院,妄议中央。一部新法、 一项新的改革举措,只会在媒体上热闹几天,以后迅速死去, 结果还是穿新鞋走老路。如果司法改革是动真格的, 就应当处分一些不合格的法官,惩罚一些干扰司法、徇私枉法的行政 、司法官员,要以反腐败的决心与威慑力来重建法律的威严。
保卫立案登记制,不仅要靠法官守法的自觉性, 更要依靠制度的保证与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应当依据《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第四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出台实施细则,可以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出台实施细则, 使上一级法院可以保护当事人诉权,并督促下级法院遵守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据《 中央全面深化领导小组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 第六部分 第(二)项,对法院登记立案工作加强加强外部监督。《 行政诉讼法》第十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九十三条第三款规定: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 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因此, 全国人大常委会、 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出台监督法院登记立案工作的实施细则, 受理诉讼当事人要求立案监督的申请, 处理与防范法官及司法官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保证法律实施。
破恶习,立新政,保卫立案登记制,必须依靠广大人民群众。
五、我们的主张与请求
综上所述,我们的主张: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支持司法改革,保障公民诉权,敦促人大代表履行监督“ 一府两院”的法定职责,追究行政、司法官员的违法违纪责任。
冯正虎于2015年12月22日分别向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及其 他19位大法官、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殷一璀及其他27位常委提交《 行政诉讼立案监督申请书》及《上海法院违反立案登记制的报告》, 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督促上海法院遵守宪法法律, 贯彻执行立案登记制,落实中央依法治国方针, 依法惩处违法违纪的法官,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 保障当事人诉权。
2016年1月, 冯正虎又分别致函八百多名第十四届上海市人大代表, 敦促人大代表捍卫法律、保障公民诉权,促进司法公正。
现在,冯正虎与其他公民联署向中国的执政党及最高权力机关呼吁: 捍卫法律,支持司改,保障诉权。我们请求:
1、彻底清除“不接收诉状、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 等违法违纪情形,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保障冯正虎等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诉权。
2、严格复查“起诉不予立案”的裁定,纠正错案, 贯彻落实法律及中共中央决定的立案登记制。
3、监督行政案件的再审,纠正错案,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以司法公正制约并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用法律方式防范官员腐败,清除懒政庸政怠政。
此致
中国共产党总书记、国家主席习近平
全国人大常委会
执笔人:冯正虎
1016名联署人(上海市民):
冯正虎(13524687100)、赵迪迪( 15201726813)、王扣玛(13601929155)、 姚敏华(13564305818)、孙建敏( 13671947476)、陈启勇(13120849967)、 颜秀兰(18916134088)、郑培培(021- 53963826)、徐佩玲(18121439381)、丁德元 (18721388935)、韩忠明(13671719261) 、朱金娣(13042111402)、郭益贵( 150009179450)、刘海林(13918124062) 、杨伟明(13482654476)、裘美丽(021- 63727836)、解想荣(13761454128)、 丁建勇(13636648645)、朱金安( 13818475430)、鲁俊(13651817422)、 徐其昌(13601743653)、陈兴全( 15921900153)、赵红宝(13524187938)、 胡雪强(13501730916)、沈佩兰( 13764885120)、李惠芳(13585973365)、 魏勤(13661481786)、何季良( 13764096040)、黄尧年(18321327550) 乔纪花(18217297506)、周翠华( 15026837893)、张国安(13524564927)、 陈建芳(15026516445)、崔福芳( 13564097383)、童国菁(13917920278) 等1016人(见联署人的签名单)
2016年2月19日
附件:
一、《上海法院违反立案登记制的报告》
二、《莘庄失地农民诉上海市政府的庭审纪实》
三、1016名上海市民的联署签名原件
附录一:1016名联署人(上海市民)
冯正虎、赵迪迪、高信翠、孙美珍、徐秀凤、张荣芳、张国琴、 陆立明、陈宝良、洪仙华、黄士诚、徐新妹、王忆昌、蒋萍娟、 杨雅芳、金娣、何金仙、金左根、孙李琴、周勤、顾月琴、张万欣、 俞妙娟、杨红花、蒋晓鹭、王亚芳、孙彬彬、陈顺娣、卢金娣、 丁土珍、黄美沪、陆连根、蔡顺娣、陈红其、王建伟、徐惠琴、 陆福安、姜淐玉、张秋弟、高善梅、朱文俊、陈杏娟、薛玉祥、 叶根生、宣雅芳、王苏兰、王苏容、袁继峰、何杭革、孙建敏、 陈启勇、李惠芳、徐富彪、孙秋生、沈兰珍、姚荣村、吴小平、 戴百豪、王志明、袁国平、刘桂芳、赵芳箐、李自海、王美玲、 李卫青、周建国、黄裙凤、邵禄兰、蔡秋凤、俞金英、徐国正、 谈凤娣、杨竹青、何美君、徐霞亭、谈兰英、谢襄鋆、刘小芳、 张平、钱顺妹、沈春芳、王素珍、李云红、陈炯、孙成玉、金建明、 严乃明、王承起、任云兰、郑美翠、朱宝根、孙新珍、李粮会、 陈周贵、张玲玲、张平、曹义宝、张渝、胡焞法、童国箐、王扣玛、 姚敏华、韦开珍、周炎、葛开英、李治平、周洪宝、丁德元、 黄月华、石萍、潘玉珍、陆美英、袁宗平、丁菊英、申琴芳、 蔡孝敏、杨秀婷、耿大庆、颜兰英、颜桂英、颜秀英、颜香兰、 陈志芳、徐佩玲、郑培培、尹芸、徐小妹、金妹珍、邓志鑫、 谢金华、王明清、奚仁娣、刘培裕、张立、张翠珠、孙小琴、 徐建凤、徐培新、姚明华、李锦菊、奚松云、江华、薛水琴、 戴中耀、郭明、马长发、秦庆森、韩忠明、童莉雅、陆春华、 顾学群、朱金娣、沈金宝、沈佳君、张燕萍、邱蓓、俞有方、 陈元康、黄幼吾、马德泉、许绍民、于国栋、黄松德、谢云霞、 韩黎敏、许绍良、张凌静、徐双泉、唐文坤、唐根松、袁兆武、 王维霞、葛志芳、赵国芳、黄荣、徐政华、奚同庆、钱雪华、 王金妹、赵树金、陈培胜、杨万华、黄正清、杨江萍、张龙坤、 王玉珮、胡宝儿、秦文萍、张同军、崔福芳、刘淑珍、袁关芳、 杨碧澜、王佩云、张林峰、蔡许、刘海林、王强、刘华琳、赵国彪、 陈国贵、张秋娟、李海、吴金芳、张红珍、陶富华、李国荣、 孙国弟、孙财宝、胡颖南、沈莲满、李平、陈秋菊、李平、王国财、 赵键、马银花、王承伟、陈真理、郭参党、杨学容、姚亚娥、 何漪如、周静智、徐丽娟、刘本秀、食美善、翟桂荣、陆美华、 钱金妹、周巧娜、鲁春妹、宋青风、顾如颖、黄枢健、蒋林佳、 周荣、萧幸泽、候慧祥、徐关廷、耿国荣、赵雅娜、王顺娣、 余瑞莲、王秋阁、张玖玖、艾全英、孙礼忠、陆玉华、吴斐伟、 姜素连、陈书珍、王生芳、吴香青、赵惠琴、周连娟、顾丽娟、 杨伟明、巩芬其、虞月明、张秋凤、胡文华、沈利达、金甫妹、 董根妹、吴瑞霞、黄秀荣、秦松青、陈连勤、朱培芳、李玉芳、 高下太、顾志珍、高复芳、王翠凤、刘文荣、顾必胜、周自贵、 陈美娟、朱瑞英、孙健华、景根娣、池永枝、陆善明、董佩琍、 朱正海、蔡银婉、祁萍、钱青春、胡柏森、李永根、陈建英、 陆有根、孙荣全、史春英、尹惠琴、范景阳、胡瑞海、王萍、 朱秀珍、王燕亭、薛桂仙、郑丽华、周敬清、丁水萍、陆友华、 忻鸣杰、张寿良、林彩娥、沈亚威、林淑娟、陈幼鹤、俞梅苹、 洪珲、张若其、顾金华、张志华、梁英、朱小琳、徐月兴、毛菊华、 张全、孟鹤泉、王宗泽、王宝根、张牛牛、乔玲丽、曾强贵、 沈定高、邬月明、裘美莉、陈美华、宋桂芳、陆瑛、范绝英、 范瑞娟、毛云海、毛伟源、刘金妹、周国淮、孙彩琥、施惠丰、 周雪珍、陆芳华、周巧妹、钱全妹、宋志凡、欧阳凯、梅云发、 刘浩武、杨莲云、奚国珍、辛美静、王玉珍、陈春芳、赵琴珍、 龚麒、龚伟、龚明、龚洋犇、杨永兰、陈有强、李美华、刘茴香、 华冬芳、王祥云、朱春芬、金昌和、项德敏、汤玉琴、徐惠卿、 解想荣、白节敏、陈文龙、赵学鸣、王新中、郑建明、郑建芳、 陈春芳、冯国伟、吴雅如、丁建勇、周菊仙、王树军、王通、 宋发明、宋美红、孙宝妹、宋洪雅、姚正衡、周志清、孙证明、 宋安芳、崔国良、徐玮、康慧芳、郁木城、杜毫萌、计安仙、 杨冬民、吴长根、陈云、王羲元、张菊珍、张荣弟、韩以欢、 杨孝娟、唐霞珍、赵玲娟、韩素芳、刘国芳、丁月芮、王久芬、 方林娟、田大雷、王飞映、范桂娟、冯勤良、朱龙萍、高文婻、 施和前、钱红丽、李惠林、姚玉伦、王月花、李雅玲、徐素娟、 张春荣、朱金安、蔡龙其、沈林根、张德兴、黄爱娟、袁建华、 朱爱玉、蔡培奋、王惠琴、曹美华、王建珍、奚永芬、龚文龙、 吴美丽、赵爱琴、沈琴芳、盛秀兰、徐新炎、顾新声、吴爱琴、 顾海康、朱宝珍、曹美芳、张凤妹、朱文秀、陆金妹、曹菊芳、 奚富珍、冯扣时、邵丽华、马琴娟、马爱琴、曹福妹、宋月玲、 徐金凤、曹菊仙、李惠莲、华志强、周宁贤、宋纪荣、何季良、 沈昌林、沈品花、贺琴秀、盛立德、陆彩红、金秀英、秦荣美、 朱新妹、张新珍、张秀英、陆玲娣、杨金云、何荷妹、杨六群、 丁小芳、张金珍、施金妹、陆海荣、朱阿玉、陆凤娣、相金妹、 沈翠琴、央年凤、陈福珍、丁惠群、顾月娥、朱文娟、倪群芳、 杨玉珍、陈凤琴、周凤弟、徐福妹、吴六妹、宋秋英、邵永昌、 陈美芳、庄惠珍、钟宝娟、黄文娟、曹福妹、卢银仙、邹友福、 顾美华、沈福根、金彩芳、金锦芳、陆惠珍、李阿妹、张翠珍、 秦金芳、金全群、季田琴、顾月妹、陶惠琴、金翠英、鲁俊、 倪明娣、徐其昌、王妹、陈永德、高雪坤、朱梅英、朱文忠、 许金芳、刘生天、吴克明、王妙珍、王秀珍、邓少丽、朱建华、 朱建平、尤全妹、谢生泉、许金华、朱卫民、章丽珍、朱建元、 李伏弟、刘建英、谢夏兴、刘友康、陈桃珍、唐雪琴、朱根泉、 张蕊蕊、陈英祥、陆连娣、朱伟良、陆红林、陆卫雄、陆卫明、 沈才英、李泉兴、陈福祥、桂菊妹、朱富珍、朱坤元、陈雪英、 何泉林、徐庆元、张月珍、沈杨英、何云娣、陆建兴、陈雪清、 黄菊明、胡茂金、王根林、陈兴全、黄忠良、李平、陈仁平、 黄菊兴、陈全兴、孙雪林、吴建龙、吴佩芳、吴卫明、吴健明、 范建根、王林元、王林兴、吴金良、吴克良、杨平超、姚兴根、 冯培泉、冯培荣、赵红宝、林锋、王建国、王建平、吴根元、 吴海英、吴士兴、夏金元、黄建明、陈建荣、凌秋华、钱月明、 顾大弟、顾永根、王大弟、顾永明、凌正明、陆惠林、林卫明、 吴桂兴、黄菊泉、赵阿宝、赵永兴、黄利娟、王泉根、龚建元、 黄秋兴、龚正元、黄国华、袁秀娣、吴彩明、黄泉荣、黄杏金、 何金元、吴菊明、黄菊丽、吴彩芳、李根宝、赵枫名、蒋金枫、 吴福妹、葛雪萌、黄立娟、朱小英、蔡惠菊、顾菊娣、黄雪枫、 严顺娣、黄玉珍、陆彩珍、朱雪娟、朱永明、钱文娟、朱银龙、 朱才勤、仇秀娣、周荣清、潘金凤、乔纪花、刘纪、朱国美、 朱振国、孙翠芳、孙乐帆、周锦南、顾永红、汪安明、王福余、 庄秀珍、朱国兴、周翠华、谢明忠、胡雪强、顾彩英、唐美琴、 孟卫民、张浩元、王生林、顾小妹、李全英、沈金娥、洪荣生、 黄洪生、高金泉、倪兴华、张洪元、胡丽萍、高妹、李忠信、 张玉兰、顾美芳、唐士良、李琴珍、高建明、朱阿明、沈小弟、 洪荣根、杨静芳、杨苗荣、顾阿四、杨文达、朱荣生、麦泉玲、 张国强、洪根元、钱其芳、杨苗全、鲁斌、沈王元、黄全泉、 金阿玲、何香妹、朱秀玲、周二妹、陶玉琴、沈志强、黄利明、 黄尧年、周梅娟、黄爱玲、张笑琴、黄全忠、陆顺昌、周海琴、 陆秀琴、张雪英、顾金坤、盛海琴、徐凤芳、刘墨仙、杜友金、 马菊花、黄菊方、张亚娟、顾世根、钱银芳、周志荣、平明仙、 顾爱琴、黄杏娟、朱秀娟、赵文华、朱依交、乔四弟、赵引芳、 乔惠红、孙红明、徐玉秀、张顺香、张纪平、俞引南、王国明、 王纪芳、马琴芳、朱亚娟、朱友莹、朱永兴、俞雅琴、朱章余、 江金凤、朱新华、康全华、朱新龙、唐忠妹、江仙妹、宋红荣、 罗秀莲、何田兴、沈忠叶、胡志明、曹芬娟、吴银花、翁金岳、 李锦英、李玲娟、李文花、严周庆、程金莲、陆义顺、张小峰、 张国华、曹士忠、黄菊花、林秀明、俞小妹、翁仙琴、顾凤良、 汪凤娟、刘佩祥、陈秀丽、何银祥、曹金龙、张海军、乔德昌、 吴顺其、祁永和、王妙龙、金光花、高福宝、张凤珍、曹凤娟、 顾世珍、江涛文、陆龙秀、郭云英、顾静娟、孙耕连、金玉芬、 张林妹、张跃祖、张永明、马桂芳、马卫平、陆芳恩、方国棋、 方书明、王正兴、顾品林、方兴华、董培花、陆三民、朱引芳、 李秀英、何银芳、刘小妹、王伟国、吴国全、翁品娟、曹翠英、 刘育坤、梅文通、朱亚萍、张广其、陶宝管、吴亚华、刘文辉、 张永花、张琴书、顾永凤、丁勤仙、陆银泉、陈雅娟、刘顺良、 陈兰菊、尹爱萍、周学宪、陆兴妹、徐秋琴、张林妹、顾中妹、 徐品、金伟、金月花、陶建国、沈泽民、姚有梅、姚巧珍、尹慧敏、 王苏珏、席与芳、蔡林桃、张毅、王杰、王宝妹、卜俭梅、张惠仙、 李建勇、施香英、赵玲娣、杨凤英、杨立、姚培勇、杜浩、孙凤、 张茵、张照发、沈佩兰、夏萍秀、施芳娟、朱益芳、邹海清、徐鸣、 邓伟方、陈建芳、吴文其、李炜、朱彭庆、朱月芳、邱清强、 竺玉珍、竺兰珍、叶永丰、皋根娣、谢惠梅、张英、周志鸿、 徐惠明、王晟、蓝礼和、桂丽萍、李成华、陈可琴、王连松、 梁霞云、胡值森、张祥成、戴孝阳、马学山、李兰贞、魏勤、 陈根根、孔祥楠、王东回、徐萍、朱引心、季勤珍、稽招娣、 李妙珍、徐金妹、王海凤、隋蔡妹、吴银国、秦慧珍、徐禾云、 陆梅、石雨强、蔡晓红、李雅琴、许芳兰、杨孝文、谢继孙、 夏有申、王晓霞、冯公和、金辉、钟玉云、沈文英、徐栋良、 张志平、仲利华、楼金花、董根才、季生龙、许文根、罗伟深、 张成英、姚菊丽、殷启明、周同科、钱汉栋、蒋彦、钱汉荣、 钱汉雯、钱汉惠、钱汉芳、傅雯娟、张月英、曹盈之、单青亮、 姜月提、夏季平、袁德强、刘福宝、沈思英、朱镭、林国旱、 陆福康、程建明、程忠义、吴根含、华文龙、孙亚琼、蒋玲娣、 陈维娟、黄於英、黄月宝、黄美芳、龚彩英、黄琴珍、黄月珍、 黄菊红、陈春芳、郑建芳、周晋藩、黄国兴、姚黄馨、周保忠、 沈兆华、沈证明、朱安芳、姚华荣、姚华姝、杜林强、冯玉珍、 李雪梅、童莉雅、顾慧娟、朱赉然、邵红成、韦菁、王震熙、 谢礼祥、吕龙珍、颜芬兰、陈三妹、吴之其、吴莞英、张梅花、 洪兰英、苏骅、夏萍芳、王银元、奚美华、施亚萍、尹巧珍、 姚惠珠、沈佩芳、朱德宝、陈月华。
注:2月17日联署签名, 当场有九百多名上海市民签名支持冯正虎的主张, 还有一些签名的人数当日来不及统计,是在本信函邮寄后增补的, 共计联署人有1016位。
附录二:国家信访局的回复(2016年3月1日)
国家信访局相当重视我们给国家领导人的信函, 于3月1日作出回复并通知冯正虎。 我们提出的建议已转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参阅处理; 反映法院违反立案登记等问题,依法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向有关人民法院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