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被告厚桥派出所的处罚决定书中称,尹冬青2015年6月5日主动投案,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其中第(四)项“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以及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中“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尹冬青作出处罚200元罚款。
而厚桥派出所提供的尹冬青2015年6月5日的调查询问笔录,却显示为第二次询问,即在这份笔录之前,此事已经给尹冬青进行过调查询问了,那为什么第一份笔录不向法庭提交呢?这说明厚桥派出所隐匿证据,而且,提供的这份笔录也是厚桥派出所伪造的,因为6页纸的笔录,只用了50分钟的时间,这明显是做不到的,再者,提供的这份笔录是第二次的询问笔录,就意味着尹冬青不能作为主动投案处理。由此,可以确认被告厚桥派出所的违法事实已经确定。审判长在听到沈爱斌的质证后,赶紧宣布休庭,急忙为被告遮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