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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律师张磊、梁小军在延吉办案时被强制跟踪,向检察院提起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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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运动编辑员获悉,知名人权律师张磊和梁小军于201728日下午和晚上分别到达延吉市,即发现有不明身份人员跟踪他们,29日和210日两位律师去延吉市看守所和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办事时,亦遭遇不明身份人员和车辆全程紧密跟踪,两位律师感到正常工作受到骚扰,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恐吓,遂向某检察院提出控告,以下是两位律师记述受到骚扰、威胁、恐吓的部分内容。


我们于201728日下午和晚上分别到达延吉市,即发现有不明身份的人员全程跟踪我们,从车站、机场、沿途,直到宾馆,当我们在宾馆办理入住手续时,有至少三人拿着摄像机、手机对着我们拍摄。29日我们去延吉市看守所、延边州中级法院办事时,亦有不明车辆和人员全程紧密跟踪。210日我们前往延边州中级法院办事,亦有牌号为吉HJ1120的一辆丰田越野车全程跟踪(此前的跟踪车辆中,亦主要是该车)。

联合国于1990年通过的、对于中国有效的国际条约《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16点规定“各国政府应确保律师(a)能够履行其所有职责而不受到恫吓、妨碍或不适当的干涉;”第17点“律师如因履行其职责而其安全受到威胁时,应得到当局给予充分的保障”。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家机构”一章所规定的国家机构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七节),鉴于《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故,我们理解在适应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的基本原则》时,人民检察院应当被理解成具有保障律师能够履行其职责而不受恫吓、妨碍或者不适当的干涉的“各国政府”中的中国政府,人民检察院也应当被理解成对律师因履行其职责而其安全受到威胁时应得到当局给予充分的保障的“当局”;鉴于我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土地上正常履行律师职责时竟然遭到如黑社会般的跟踪,这实质上是一种“恫吓、妨碍和不适当的干涉”,对我们的安全是一种威胁,故,我们提请人民检察院对此情形予以调查,如果发现有人滥用职权行此黑社会式的手段威胁律师,即请对其及时立案调查,及时制止这种滥用职权的违法犯罪行为,以维护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这一国际条约的严肃性,依法保障辩护律师能够安全的履行律师职责。    

特此控告。请依法处理,并依法书面回复我们。

控告人:梁小军、张磊

二O一七年二月十日

附:律师联系电话
梁小军:13501092285

张磊:13910707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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