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书
控告人:谢立初,男,汉族,1963年4月18日生, 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黄泥塘办事处东来村仓上组。手机号码:18 773845386
被控告人:曾文彬,男,汉族,生年不详,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
控告请求:
依法追究被控告人伪证罪、枉法裁判罪的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2008年8月1日晚, 被告人刘振钢等人在娄底市王家小区圆梦招待所301房上网后, 纠集被告人谭杰、李志、王伟光和黄立金等, 在涟钢大市场四维网吧外将控告人之子谢明杀害。 在该案审判过程中,被控告人曾文彬担任审判长,并于2009年8 月19日作出(2009)娄中刑一初字第36号《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了被告人刘振钢出生年月为“1990 年9月18日”,案发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 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判决后, 控告人依法取得刘振钢的出生医院病案资料。 在法院作为证据的9012750号病案中显示, 刘振钢出生记录多处有更改痕迹,如:第二次入院的“入院诊断”栏 记录为“第一胎孕”;“出院诊断”栏记录为“第三胎孕”。该病志 “产时记录”页显示“胎儿娩出时间”、“出生日时”两处明显用笔 改过。在“婴儿产时记录”档“婴儿性别”栏为“男”。可是,在《 湖南涟源钢铁厂医院住院病人疾病诊断书》“出院诊断”栏记载为“ 第二胎宫内孕38+5W分娩”,在“住院情况及出院医嘱”栏写道 :“产妇90.9.18.12:45′ 在会阴消毒下自然娩出一女婴,母子平安,一般情况可, 同意母子出院。”在《住院病历》页“住院经过”栏写道:“产妇入 院来查宫口开大6㎝即上产床,宫缩欠强, 用维生素加强宫缩后于90.9.18.12:45′ 在会阴常规消毒下自然娩出一重3.15㎏的活女婴,无窒息, APgar评分10′,胎盘5分钟后出,产时失血不多, 产后积极经抗炎治疗,会阴第四天伤口拆线,子宫复旧可, 阴道恶露不但有很多感染性分泌物,无嗅,三测正常,血象可, 其新生儿一般情况可,进食无呕吐,脐便正常,同意母子出院。”出 院诊断为“第二胎宫内孕38+5W分娩”。
从上述记录可见在2009年取证的[ 湖南涟源钢铁厂职工医院住院病历(住院号:12750)] 复印件书证有数处更改,并前后不相符, 当时开庭我方律师就提出质疑要看原件, 作为审判长的曾文彬强制认定该证作定案根据判决, 后于2012年重新取证与2009年复印件书证对比, 证实2009年的书证缺少了〔住院病历〕和〔 湖南涟源钢铁厂职工医院住院病人疾病诊断书〕两页, 这两页都分别记录为女性。可见刘振刚由男变女的整个经过。 不仅性别变了,出生胎次也由第二胎女性,变为第一胎男性。 被控告人为了达到包庇目的,将医院的两页病历隐瞒起来, 而应用一个伪造不完善的假证在原告代理人廖文生律师强烈反对下作 为证据使用,目的十分明确,因刘振钢在缓刑中作案25次,; 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取众斗殴作案8次;抢劫2次;敲诈勒索犯罪 10次;盗窃犯罪4次。其中故杀伤人7次, 到故意杀人犯罪杀死原告人独子谢明才抓捕归案,由此累教不改, 变本加厉的罪犯依法应判死刑, 在审判长曾文彬的包庇下不但没有数罪并惩, 反而用伪证定案未成年人来减刑轻判。如此徇私舞弊硬为维护其“不 追诉死刑”的主张颠倒阴阳, 严重损害了法律尊严与控告人的合法权益。 身为娄底市中级法院刑一庭庭长、 本案审判长的法官曾文彬于此渎职,其心可诛,其行可诛。为此, 请求纪检机关对曾文彬予以立案调查, 并追究其伪证罪和枉法裁判罪的刑事责任!
此致
控告人:谢立初
2013年08月26日
附:湖南涟源钢铁厂职工医院住院病历(住院号:12750) 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