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举报材料
(举报不为伸冤,只为除害.)
举报人:左庆珍 系受害人母亲.女,汉族,1968年10月24日出生,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
身份证号码61240119681024554*.电话
13209156758.13571444488
被举报人;许兴华,系汉滨区司法局矫正办主任。
请求事项;依法追究许兴华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刑事责任.
事情与理由;许兴华系汉滨区司法局矫正办主任,
其职责原本是帮助教育、
改造服刑人员和刑释解矫人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荣辱观,
帮助其尽快融入社会重新生活
,增强社会法律意识。同时我国《刑法》第76条规定“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份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该条内容对社区矫正办来说既是一项义务,亦是一项特权。 在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中,对符合判处缓刑的犯罪份子,
必须要社区矫正办出具信函,证明犯罪份子表现较好,
才可以适用非监禁刑。许兴华在担任汉滨区矫正办主任职务期间, 就利用这一特权谋取私利,大搞钱权交易,
只要涉及到判缓刑的案子,
就要向当事人或其监护人索取钱财或者请吃请喝,
如不照办就给人民法院出具不能适用非监禁刑材料,直接导 致人民法院在对犯罪份子量刑时不能适用缓刑,
严重影响和破坏了司法的执法公正性和人民法院的判决公信力.
2013年12月30日赵超因被胁裹进一桩涉嫌聚众斗殴,
案后投案自首,同日被取保候审。
2014年10月10日汉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赵超犯聚众斗殴罪,
一审法院认定赵超在共同犯罪中属从犯,且作用较小,
应对其减轻处罚,又鉴于赵超犯罪后有自首情节,
法庭审理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亦可对其减轻处罚,
依法判处赵超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原本可以宣告缓刑。
正是由于汉滨区社区矫正办出具的伪造调查情况说明禁止对其适用非
监禁刑。故一审法院判处赵超一年二个月实刑。
而在赵超涉案的人员多达22人,在以生效的法院判决书中,
一些涉案人员在本案中的作用、
主观恶性和危害性以及悔罪表现等方面都比赵超要严重。
但一审都对其宣告缓刑。
就因为许兴华多次向举报人索要三四万元钱未果时,
在根本没有到过赵超所在村组村委会和群众中调查的情况下,
为了泄愤报复就向汉滨区人民法院出具了伪造的《调查情况说明》,
禁止法院对赵超适用缓刑。
其行为直接导致人民法院对赵超量刑不当,在同一案件中,
重的轻判,轻的重判,形成鲜明对比。作为办案法官也实感无奈。
除此之外,许兴华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例子还有很多。
比如在2012年詹强、赵航等人涉嫌故意伤害案件中,
许兴华就多次主动示意詹强、
赵航等人其监护人请吃请喝和索取钱财。
获得好处后许兴华就向法院出具了可以适用非监禁刑的材料。
在2013年李凡的故意伤害案件中,
许兴华同样也是利用自己掌握的这一特权,主动向李凡索取钱财。
其案例还有很多,如多人在矫正中心出具假冒医学证明。
获取免除学习日期,前提是要在许兴华的同意之下。类似投机取 巧之行为还有许多.
汉滨区服刑人员和刑释解矫人员每年有几百人都在许兴华监管之下,
个个都深受其害,这一特权用来谋取私利的后果真是不敢想象,
切莫让“苍蝇”变成了“老虎”?
综上所述事实,请求主管部门和上级部门予以查实。
我作为实名举报人始终坚信上级主管领导、上级主管单位的英明,
一定会全力维护我国党纪党风及国法权威,遏制违法违纪 、惩治腐败 ,铲除许兴华之流,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保障实名举报人应有的保护权利。
此致安康市人大、安康市政府、安康市人民检察院.
举报人;左庆珍
以上材料已交到各个部门如汉滨区政府、汉滨区纪委、
汉滨区检察院、安康市检察院、汉滨区司法局等等。
请各位网友在此作证 共同监督 如有类似上述的被害事实。请大家 积极举报,还群众一个司法公正、公平的和谐社会。
请求各位尊敬的领导严查此事。在此感谢各位网友的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