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5年7月9日大抓捕律师,截至2016年1月29日, 共有33名律师、其子女及人权捍卫者被限制出境。其中, 有24名律师被限制出境: 1李方平、2张庆方、3斯伟江、 4蔡瑛、5陈武权、6梁小军、7燕文薪、8葛永喜、9李国蓓、 10陈建刚、11刘正清、12庞琨、13王全平、14葛文秀、 15黄思敏、16游飞翥、17张科科、18蔺其磊、19黎雄兵、 20唐天昊、21王兴、22任全牛、23冉彤、24袁裕来。 另有9名其他人士:1王宇律师的儿子包蒙蒙、2向莉、 3于合金律师的儿子、4苏楠、5李和平律师的儿子、 6李和平律师的女儿、7刘亚杰的女儿、8冯正虎、 9刘晓原律师的儿子。
上述人士除了6位孩子,其他都是律师或人权捍卫者, 都应该知晓法律,擅长于依法维权。现在,中国警察给律师( 或人权捍卫者)出一份考卷: 一个地方公安局的口头通知就可以限制你的出境权利,你怎么办? 是做律师一样依法诉讼追责维权, 还是做文人骚客泄愤几句不了了之,或是认栽服罚乞盼开恩呢?
借北京市公安局的口头通知,一棍子扫懵了那么多维权律师, 这些律师及其孩子的出境真的有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吗? 每一个人的情况是不同的,只有自己清楚。而且, 限制出境的强制措施(处罚)是针对个人的, 唯有受侵犯的个人自己奋起据理力争依法维权, 才有可能解除对其不公正的待遇或处罚。你自己不尊重自己的权利, 侵权者更不会尊重你的权利,还会不断地随意侵犯你。
出入境权利是公民的基本人权之一。《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三条第( 二)项规定:人人有权离开任何国家,包括其本国在内, 并有权返回他的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 中国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五) 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决定不准出境的。 因此,我们每一个公民,尤其是精通法律的律师, 都应该重视这项基本人权,并积极捍卫。
公众同情这些被限制出境的律师(或人权捍卫者)的遭遇, 也关注他们的维权表现,失去的权利还得靠受害者自己争取。 湖南律师蔡瑛、 上海人权捍卫者冯正虎等人已运用法律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出境权利, 诉讼的意义不在于输赢,而是伸张正义、主张权利, 督促政府遵守法律、保障人权。
2016年2月4日
附录:33名律师等人被限制出境的简况及诉讼时效
一、律师24人
1、李方平(北京律师, 2015年7月下旬在广东深圳福田口岸被限制出境, 理由是出境可能危害国家安全。 行政起诉期限至2016年1月下旬。)
2、张庆方(北京律师, 2015年8月3日在北京机场被限制出境, 理由是接北京公安局通知,出境可能危害国家安全。 行政起诉期限至2016年2月2日。)
3、斯伟江(上海律师, 2015年8月11日在上海浦东机场被限制出境, 理由是接北京公安局通知,出境可能危害国家安全。 行政起诉期限至2016年2月10日。)
4、陈武权(广东律师, 2015年8月16日在广东深圳罗湖口岸被限制出境, 理由是出境可能危害国家安全。 行政起诉期限至2016年2月15日。)
5、蔡瑛(湖南律师, 2015年8月17日欲从长沙飞往台湾被限制出境, 理由是接北京公安局通知,出境可能危害国家安全。 行政起诉期限至2016年2月16日。)
6、燕文薪(北京律师, 2015年8月21日在广东深圳罗湖口岸被限制出境, 理由是出境可能危害国家安全。 行政起诉期限至2016年2月20日。)
7、梁小军(北京律师, 2015年8月20日在北京机场被限制出境, 理由是出境可能危害国家安全。 行政起诉期限至2016年2月19日。)
8、葛永喜(广东律师, 2015年9月5日下午在广东深圳福田口岸被限制出境, 理由是接北京公安局通知,出境可能危害国家安全。 行政起诉期限至2016年3月4日。)
9、李国蓓(北京律师, 2015年9月6日在北京机场被限制出境, 理由是出境可能危害国家安全。 行政起诉期限至2016年3月5日。)
10、陈建刚(北京律师, 2015年9月6日在北京机场被限制出境, 理由是出境可能危害国家安全。 行政起诉期限至2016年3月5日。)
11、刘正清(广东律师, 2015年9月6日中午在广东深圳福田口岸被限制出境, 理由是出境可能危害国家安全。 行政起诉期限至2016年3月5日。)
12、黄思敏(湖北律师, 2015年9月6日从武汉去香港在机场被边限制出境, 理由是接北京公安局通知,出境可能危害国家安全。 行政起诉期限至2016年3月5日。)
13、庞琨(广东律师, 2015年9月8日在广东深圳福罗湖口岸被限制出境, 理由是接北京公安局通知,出境可能危害国家安全。 行政起诉期限至2016年3月7日。)
14、王全平(广东律师, 2015年9月8日在广东珠海拱北口岸被限制出境, 理由是接北京公安局通知,出境可能危害国家安全。 行政起诉期限至2016年3月7日。)
15、葛文秀(广东律师, 2015年10月12日上午从广州东站坐广九直通车去香港旅游, 边检时被限制出境,理由是接北京公安局通知, 出境可能危害国家安全。行政起诉期限至2016年4月11日。)
16、游飞翥(北京律师, 2015年10月31日在北京机场被限制出境, 理由是接北京公安局通知,出境可能危害国家安全。 行政起诉期限至2016年4月30日。)
17、张科科(湖北律师, 2015年11月9日在北京机场被限制出境, 理由是接北京公安局通知,出境可能危害国家安全。 行政起诉期限至2016年5月8日。)
18、蔺其磊(北京律师, 2015年11月10日在北京机场被限制出境, 理由是接北京公安局通知,出境可能危害国家安全。 行政起诉期限至2016年5月9日。)
19、黎雄兵(北京律师, 2015年11月30日在广东深圳湾口岸被限制出境, 理由是出境可能危害国家安全。 行政起诉期限至2016年5月29日。)
20、唐天昊(重庆律师, 2015年11月30日在广东深圳皇岗口岸被限制出境, 理由是出境可能危害国家安全。 行政起诉期限至2016年5月29日。)
21、王兴(北京律师, 2015年12月6日在广东深圳罗湖口岸被限制出境, 理由是接北京公安局通知,具体原因不清楚。 行政起诉期限至2016年6月5日。)
22、任全牛(河南律师,2016年1月6日, 在河南省出入境办证大厅被告知限制出境,不能签注。 行政起诉期限至2016年7月5日。)
23、冉彤(四川成都律师, 2016年1月8日在广东深圳罗湖口岸被限制出境, 理由是出境可能危害国家安全。 行政起诉期限至2016年7月7日。)
24、 袁裕来(浙江律师, 2016年1月14日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前往宁波市出入境 管理局办签注遭拒,对方告知:上海市公安局有通知,不准出境。 行政起诉期限至2016年7月13日。)
二、其他9人
1、包卓轩(又名包蒙蒙,王宇律师、包龙军的儿子, 2015年7月9日在北京首都机场被限制出境。)
2、向莉(北京人权捍卫者, 2015年7月16日在北京机场被限制出境, 理由是接北京公安局通知,出境可能危害国家安全。 行政起诉期限至2016年1月15日。)
3、于合金律师的儿子(上海,于合金为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其孩子在上海交通大学读书, 2015年8月1日和同学随老师前往英国牛津大学做交换生, 在上海虹桥国际机场机场被被限制出境,理由是接北京公安局通知, 出境可能危害国家安全。
4、苏楠(北京NGO工作人员, 2015年8月10日在北京机场被限制出境, 理由是出境可能危害国家安全。 行政起诉期限至2016年2月9日。)
5、李和平律师的儿子(北京,15岁, 2015年8月17日在郑州办理护照, 显示由北京公安局发出的限制出境标注。)
6、李和平律师的女儿(北京,5岁, 2015年8月17日在郑州办理护照, 显示由北京公安局发出的限制出境标注。)
7、刘亚杰的女儿(广东,2015年8月份, 人权捍卫者刘亚杰的女儿港澳通行证被当局强行剪毁。)
8、冯正虎(上海人权捍卫者, 2015年10月5日在上海浦东机场被限制出境, 理由是接北京公安局通知,出境可能危害国家安全。 行政起诉期限至2016年4月4日。)
9、刘晓原律师的儿子(江西南昌, 刘晓原为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其子原定出国深造, 于2015年10月15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拒绝办理护照, 警察说是北京市公安局第一总队封锁以致不能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图、2015年10月5日冯正虎在上海浦东机场被限制出境